黑龙江省档案馆现行文件利用办法
作者:管理员 2017-12-11 10:44:01 来源:

  一、利用范围

  本馆为社会公众提供1996年以来黑龙江省人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省委、省政府制发的正在执行的与本省经济、文化、社会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政府规章及其解释性文件;省直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形成的正在执行的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和服务性的非密级文件资料。

  中国公民持本人有效证件(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回乡证等),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查阅利用本馆提供的现行文件。

  二、利用程序

  (一)来馆利用。

  1、登记:在登记处向工作人员出示证件,索取并填写利用登记表。

  2、检索文件:在阅览厅由利用者本人自行或请本馆工作人员使用手工目录检索,并填写文件检索单。

  3、查阅文件:本馆工作人员在阅览厅文件柜内调出需要的文件,并在现行文件阅览区内查阅。

  4、摘抄或复制文件:利用者可根据需要摘录文件内容或向本馆工作人员提出制作文件副本的要求,由本馆工作人员制作文件副本(须缴纳制作工本费)。

  5、咨询:利用者如要求就文件内容予以解释,可向工作人员提出,由工作人员负责答复。必要时,可由工作人员向文件形成单位或相关部门查询后予以答复。

  (二)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方式利用

  1、查询:利用者可以电话、信函、传真查询现行文件。查询时须先向本馆工作人员提供文件的大致内容或标题、制发机关、形成时间等信息,并留下联系方法。

  2、本馆工作人员接到查询利用要求后,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查询。

  3、利用者确认查询答复后,如需要文件副本或文件有关内容信息,须将本人有效证件复制件寄、传本馆,并将查询答复标明的代查费和复制工本费同时邮寄本馆。

  4、本馆工作人员确认收到有效证件复制件及有关费用后,即向利用者提供文件副本或文件内容有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

  1、利用者应爱护文件资料,如有损毁、涂改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利用者不得擅自将文件资料、检索目录带出阅览厅。

  2、利用者应自觉维护阅览厅秩序,不得在室内吸烟、喧哗。

  3、利用者利用现行文件应在指定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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